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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保险
一、按照《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目前我省哪些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包括民办医院、学校和科研单位。社会团体是指
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该组织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主要是学会、研究会、联合会等。
二、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按照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内容?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一是按缴费年限计发的失业保险金,最多不超过24个月;二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参加一次职业培训或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可以免费接受一次职业指导和三次职业介绍服务;五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免费咨询服务。
四、失业保险归哪个部门管理?怎样进 行参保登记?
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各地均应执行国家和省制定有关法规和政策。
凡按规定应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领取失业保险登记证件。登记的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等。
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五、参保单位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参保单位应尽的义务包括:
(1)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
(2)按照核准的数额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
(4)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并告之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参保单位享有的权利包括:
(1)向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查询本单位缴费记录;
(2)将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名单和有关材料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障;
(3)对不落实有关政策的经办机构或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据实举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六、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是多少?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凡属参加失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均执行统一标准:
(1)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2)参保单位城镇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3)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4)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七、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用途是:
(l)支付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
(2)支付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3〕支付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活动的补贴费用;
(4)国家规定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
八、县备什么条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是: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终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 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等情形 。
职工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视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
(1)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2)按月领取门诊医疗补助金,患病住院治疗还可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金;
(3)免费参加1次职业指导、3次职业介绍服务,免费参加1次职业培训或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
(4)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按在职职工的有关政策规定,一次性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
(5)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还可凭《职工失业保险手册》享受政府给予的诸如工商、税收、合融等优惠政策。 |